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92號聲請人 梁錦文 律師(即上訴人 楊明殷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楊明殷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