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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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譓隆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2,220元,應徵裁判費231,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1,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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