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邱譓隆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南昌
陳惠鈴 (公示送達) 張麗華 李伊平
參加人 林聰傑
劉啟仲 被上訴人 鄭慶福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興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並指定於105年6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即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6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6號判決書在卷可憑, 爰依 職權撤銷本院民國103年12月30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指定於105年6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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