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邱譓隆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南昌
陳惠鈴 張麗華 李伊平
參加人 林聰傑
劉啟仲 被上訴人 鄭慶福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興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