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2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樹鳳 即樹朝企業社、 粘錫朝 、 粘顥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王樹「鳳」即樹朝企業社抑或王樹「鳯」即樹朝企業社,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王樹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粘錫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粘顥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