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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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三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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