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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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莫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t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