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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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美杏 被告 林嘉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艷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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