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武川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
8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