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0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94年度偵緝字第394號),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許可具保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復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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