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2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俞兆年 律師
邵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5年4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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