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通緝到案,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且本件就被告甲○○之部分業已審結,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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