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聲判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判字第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廿六日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經駁回者,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聲請人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不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之程序,逕予駁回原聲請,揆諸前揭規定乃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是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乃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