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己○○
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同上被告丙○○住嘉義市
乙○○住嘉義縣甲○○住嘉義縣
號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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