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73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尚佳,並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債權人乙○○所受之損害程度,及斟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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