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宏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姿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穎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景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玖角伍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