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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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錦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錦江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上午8時56分許,因告訴人 許蔡多 持雨傘至被告位於雲林縣○○鄉○○路00號前之攤位,2人發生口角,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告訴人先持雨傘攻擊被告,被告徒手抓住告訴人雨傘,雙方拉扯,告訴人因此倒退跌倒,受有頭部鈍傷、左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因而具狀撤回其告訴,有雲林縣○○鄉○○○○○000○○○○00號調解書、告訴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