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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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亞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亞清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捌個月內,依執行檢察官指示,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麵包貳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亞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盜寺廟內他人供奉之祭品,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缺乏法紀觀念,破壞社會秩序,尚未賠償被害人,被害人受有損害,然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價值、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其犯罪情節,堪認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3年之緩刑,以勵自新。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使被告確切知悉其所為之負面影響,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尊重他人權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8個月內之緩刑期間,依照執行檢察官之指示,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並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隨時警惕、約束自身行為,避免再次犯罪。至被告應如何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妥為指定。另被告如未依主文所示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被告竊得之麵包2個為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因檢察官聲請沒收,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下列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334號被告李亞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亞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大觀音亭,徒手竊取 李蕙如 放置於上開地點月老神桌之供品麵包2塊(價值新臺幣70元),並將上開麵包放入隨身包包後,離開現場。嗣經李蕙如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中之行為人不是我等語。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李蕙如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被告外貌照片5張附卷可稽。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在上開地點外為警盤查、及其於113年3月2日經警方通知到案時,被告所穿戴之卡其色遮陽帽、灰褐色大衣(長度約至被告膝蓋、小腿處)、所攜粉紅色側背包、淺色帆布袋(其中1個帆布袋上有淺藍色方形圖樣)等,與本案監視器影像攝得之行為人外貌特徵均高度近似,有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被告外貌照片5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當係本案犯行之行為人,被告所辯尚無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被告竊得之麵包2個,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檢察官張佳蓉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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