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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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尚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266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39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列應補充「『改天來被我賞巴掌都多餘的』、『北七』、『你真的是王八蛋』;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欣嵐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犯罪事實:乙○○、甲○○前曾有夫妻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1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乙○○不得對甲○○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林○謙、林○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實施家庭暴力、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詎乙○○因對甲○○有所不滿,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於111年8月23日起至同年9月3日止,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耖雞掰」、「妳真的很破格」、「破格渣某」、「王八蛋」「神經病」「破格嘴」、「畜生」等語辱罵甲○○,以此方式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間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上開文字予告訴人等情。㈡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㈢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1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2.保護令執行報告表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之事實。2.被告業已收受保護令並知悉其內容。㈣告訴人微信通訊軟體截圖照片證明被告確有傳送上開文字予告訴人之事實。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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