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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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羅仁甫 被告 羅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4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紅色圓點所示及實際現場照片白線標示,侵占面積1240公分×80公分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160元(計算式:12.4公尺×0.8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500元/平方公尺=352,1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方瀅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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