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4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素ꆼ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雖代位被告張素ꆼ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惟該土地是被告公同共有,被告內部應有部分究竟多
少?原告起訴狀並未說明,故本件無從認定被告應分的之比例,
分割無從進行,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
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