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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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闕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闕梅桂 及 林珊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ꆼ拾貳萬
ꆼ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