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黃金花
訴訟代理人  陳銘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沈碧恕
複 代理人  羅文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3
年9月29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