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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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趙一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如中華民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中華民國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