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五七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一)其中之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二)其餘之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對於本判決上訴,非以本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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