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一О號
原告乙○○○被告甲○○
棍山企業有限公司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洪榮家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