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九年一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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