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永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菊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37元,應徵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