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943號
原 告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被 告 鴻基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69,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