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42號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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