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42號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