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原告丁○○
己○○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住豐原告乙○○住台訴訟代理人戊○○住神原告丙○○住台訴訟代理人甲○○○住豐原告辛○○○住台被告 廖麗鳳 住在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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