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具保人 何連發 被告 何沚谷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連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何沚谷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何連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何沚谷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以被告何沚谷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