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港簡字第17號
原   告  林文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昆戶
原   告  許廖素貞
       劉鴻霖
       紀經得
      紀 黃雪娥
       許哲豪
       許哲睿
      陳 吳連足
       劉又誠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經國
被   告  歐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5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由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以
北地水字第二一六一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三日,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叁拾萬元之
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劉富泉洪萍郎 分別為雲林縣○○鄉
○○段○○○○號土地、同段662地號土地共有人,民國68年
間為擔保洪萍郎積欠被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債務,以
上開土地供擔保設定權利價值本金最高限額30萬元,存續期
間、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均未約定之抵押權(下稱系
爭抵押權)。嗣上開土地於86年7月10日經法院判決分割出
附表所示土地,而原告現各為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人。本件
未約定清償日期,隨時可請求清償,被告於得請求期間不為
請求,已逾15年時效期間,且5年之除斥期間已過,系爭抵
押權應歸於消滅,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已妨礙原告就附
表所示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而原告許哲豪、許哲睿曾以
他筆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對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業經鈞院90年度六簡字第112號判決確定在案;附表所示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亦曾以系爭抵押權對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
記之訴,業經鈞院102年度港簡字第24號判決確定在案,足
見被告就系爭抵押權已消滅一情並不爭執,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被告塗銷抵押權之登記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0年度六
簡字第112號及102港簡24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4至30頁
)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
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
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有人對於妨
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25條、第880條、
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清償期,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
,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
315條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告為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人
,而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未定期限,有土地登記
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頁、第13至30頁),依民
法第315條規定,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
為清償。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成立於68年5月3日,
自該日起債權人隨時得請求清償,其請求權於該債權成立之
日起算,至83年5月3日止即因經過15年之時效期間未行使
而消滅,且被告即抵押權人於擔保債權時效消滅後5年間亦
未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亦
於88年5月3日因5年之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則系爭抵押
權登記之繼續存在,自係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是被告
即負有辦理塗銷登記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排除侵
害之作用,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再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然該判決內容性質上不適宜為假
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說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珮儒
附表
┌──────────┬───┬────┬────────┬───────┐
│土地│地號│面積│所有權人│應有部分│
│││(㎡)│││
├──────────┼───┼────┼────────┼───────┤
│雲林縣○○鄉○○段│657│155.4│紀經得│538/9184│
│││├────────┼───────┤
││││紀黃雪娥│632/9184│
│││├────────┼───────┤
││││許哲豪│31200/826560│
│││├────────┼───────┤
││││許哲睿│31200/826560│
│││├────────┼───────┤
││││ 陳吳連足 │107/11480│
├──────────┼───┼────┼────────┼───────┤
│雲林縣○○鄉○○段│657-1│621.65│紀經得│269/854│
│││├────────┼───────┤
││││紀黃雪娥│316/854│
├──────────┼───┼────┼────────┼───────┤
│雲林縣○○鄉○○段│657-9│17.6│紀經得│538/9184│
│││├────────┼───────┤
││││紀黃雪娥│632/9184│
│││├────────┼───────┤
││││許哲豪│31200/826560│
│││├────────┼───────┤
││││許哲睿│31200/826560│
│││├────────┼───────┤
││││陳吳連足│107/11480│
├──────────┼───┼────┼────────┼───────┤
│雲林縣○○鄉○○段│662-6│91.98│劉又誠│2/9│
│││├────────┼───────┤
││││劉鴻霖│2/9│
├──────────┼───┼────┼────────┼───────┤
│雲林縣○○鄉○○段│662-12│408.6│林文村│60/1148│
│││├────────┼───────┤
││││許廖素貞│963/3444│
│││├────────┼───────┤
││││劉又誠│40/5166│
│││├────────┼───────┤
││││劉鴻霖│40/5166│
├──────────┼───┼────┼────────┼───────┤
│雲林縣○○鄉○○段│662-15│68│林文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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