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3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0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 陸佰 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