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董育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秀珠 因本院100年度鳳簡字第103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5,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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