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毓欣
訴訟代理人 陳彥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俐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