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702號
原   告 林永勝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永協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85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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