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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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69號聲請人禎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闕 陳弘子 代理人 吳俞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玉寧┌─────────────────────────────────────┐│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禎祥實業股│合作金庫板│106年6月6日│54,600元│OW0000000││││份有限公司│橋分行│││││││ 闕陳弘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