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白俊文
張維良 蕭國寶 傳學瑋 被告 何光輝
何光堂 何光獻 何建爀 何江柱 何江樑 何明信 何江喬 何政勳 何本源 何燕招 何燕宜 何一宏 何明功 何明忠 何明福 何羅 阿教 何本成 何炳南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約279平方公尺、1112-1地號土地上面積約21平方公尺之如附圖所示編號A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9,705元【計算式:279平方公尺X系爭111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895元+21平方公尺X系爭1112-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0元=7,659,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5日補正被告何炳南之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提出何炳南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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