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46號原告 呂玉真 被告 秦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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