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75號自訴人全世明被告 陳西田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竊佔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前引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其情形尚屬可補正,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