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洪佳燕 訴訟代理人 賴致君 被告 吳建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字第68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陳怡親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