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0號上訴人 王永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30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零九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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