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34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島村有限公司邱謙智 、亞曼妮有限公司、 簡素梅邱陳秀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27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973元。茲限原告於106年12月13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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