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告 許嘉慶 被告 桂德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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