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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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 李訓成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主張之電費差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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