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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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3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6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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