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2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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