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94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5004486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7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7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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