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59號
被移送人  黃筱涵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9月15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591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筱涵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新臺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6日14時4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0樓之2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 徐致笙 姦,獲款新
臺幣叁仟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人徐致笙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
(四)扣案新臺幣叁仟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叁仟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其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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